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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婚》官司看影視業侵權“慣例”

日期:2008-06-26 作者:李北陵 來源:文學報


    李北陵

    央視熱播劇《金婚》在上海電視節上榮獲四項大獎後,立即陷入侵權官司旋渦:職業影視編輯李冬冬向北京海澱區法院遞交訴狀,向製片方索要百萬鉅額稿費。

    李冬冬狀告製片方的理由有二:其一,按照合同,李冬冬如約完成了《金婚》後25集編劇,但製片方卻沒有履行合約,在《金婚》的片頭、海報的編劇署名落上她的名字;其二,《金婚》製片方只給了前10集的稿費,在補充合約中稱後15集的稿子未採用,所以不給稿費,並退還了後15集寫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後15集卻用的是她的稿子,沒經她同意,也沒付給稿費。

    這場官司,法院是否受理,不得而知;即便受理,最終結果也有待法院判決。作為旁觀者,我只想依據媒體報道,提出三疑問。

    第一個問題:製片方會留下侵權把柄嗎?如果李冬冬之言屬實,製片方確實付給了李冬冬《金婚》前10集稿費,這顯然就是證據,承認李冬冬是編劇——即便不是整部電視片的編劇,也是編劇之一。問題是,李冬冬拿得出製片方付給前10集稿費的證據嗎?也許,製片方早想到了,在付給前10集稿費時著意不留下任何把柄。如果李冬冬起訴缺少證據,打贏這場官司恐怕很難。

    第二個問題:製片方為何簽“補充合約”?從李冬冬的自述看,“補充合約”的主要內容是雙方認定,“稿子未採用,所以不給稿費”。這讓人覺得蹊蹺,既然已有合約在先,按照法律規範合約也必須有如果編寫腳本全部或部分不可用將如何解決的約定。在不用李冬冬後15集劇本之後,製片方另搞一個不給稿費的“補充合約”,這顯然有違合同法。這背後,究竟是李冬冬缺少法律知識,還是製片方缺少法律知識,抑或是製片方借對方不懂法律而故意玩花樣?

    第三個問題:劇本“退還”了就不侵權?劇本擁有著作權,是因為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的特點,這兩個特點並不因“退還”就不復存在,所以“退還”後一樣受法律的保護。但是,李冬冬聲稱製片方退還了不用的後15集的稿子,但播出的《金婚》後15集卻又用的是她的稿子,憑什麼來認定?要知道,稿子在“退還”前被複製了並不顯形;“退還”了的稿子,內容被用了也扯不清——劇中情節,添枝加葉後,你能說是你的?劇中人物改姓換名,你能說是你的?細節、對話用了一部分,改了一部分,你能說是你的?中國現行法律,有哪一部哪一章哪一節對剽竊作了可操作的明確規定?沒有。李冬冬這場官司之難,可想而知。筆者提出這三個疑問,無意在法院之外對此案妄加判斷,而是透過這一個案,提請注意中國影視業事實上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由於法律與制度保障存在缺陷,製片人和導演處於強勢,隨意侵犯編劇的權益已成習之為常的“慣例”。

    針對侵權“慣例”,今年初的“2008中國影視維權大會”上,著名編劇閆剛發出過一個呼籲:“決不把侵權行為當做行業慣例。”可惜,這無力的呼籲,讓一系列影視著作權侵權紛爭給尷尬地淹沒了!

    然而,編劇勞動的價值是不可輕視的。劇本是一劇之本,劇本創作是艱苦的創造性勞動,編劇雖處於影視製作的上游,其價值的最終實現必借助他人的再創造,但其所創造的價值絕不應當受到輕視。看看當今世界那些影視發達國家,哪一個不是通過法律和政策,體現出對編劇勞動的尊重,對編劇著作權及其衍生權益的保護,這才是奠定影視繁榮的基礎?好萊塢編劇罷工引起的危機,也表明好萊塢稱雄世界不僅是因為擁有一大批超級影星,也因為擁有一支優秀的編劇群體。反觀中國影視(包括曲藝、話劇、歌舞),多年低位徘徊,問題不正出在歧視編劇,輕視編劇勞動成果?!顯然,通過法律和制度,很好解決影視編劇權益保護問題,是中國影視走出困境的至關重要一環。

    《金婚》陷官司凸顯的侵權“慣例”從反面告訴我們:中國影視的春天,在編劇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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